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5
摘要:请各类网络经营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及时登录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http://aic.hainan.gov.cn:6000/)点击“网上办理”进行申请,并及时在经营的网站首页末端加贴“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公告

海南省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经营者:

  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职能,引导和帮助网络经营主体主动公开其真实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信息,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我局通过官方网站开通了“网络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免费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各类网络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各类网络经营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及时登录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http://aic.hainan.gov.cn:6000/)点击“网上办理”进行申请,并及时在经营的网站首页末端加贴“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二、通过网络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申请时,无法通过身份认证的网络经营主体,请按照“现场办理”流程提示,到属地工商局的网络监管部门现场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三、本公告发布日之前已经开办网站的网络经营主体,请于2014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本公告发布日之后开办网站的网络经营主体,请自网站开办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对我省各类网络经营主体经营的网站或网页经营主体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相关规章及条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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