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7]51号 2017-12-21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17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2017年经福建省级财税部门确认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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