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2014]6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08
摘要:为了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促进注税行业鉴证业务健康发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4]64号      2014-4-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促进注税行业鉴证业务健康发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涉税鉴证业务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执业行为,提高涉税鉴证业务质量,加强执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等具体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鉴证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和注税行业协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 涉税鉴证检查对象为四川省境内依法设立,执业资质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注册监管,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公告年检合格且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支机构,下同)及执业注册税务师。

  凡不具备上款资质条件的其他中介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予受理采信。

  第四条 涉税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收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涉税鉴证业务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强化监管和约束,促进注册税务师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断提高注税行业整体执业水平。

  第六条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涉税鉴证业务检查的同时,应当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涉税鉴证业务范围及规定

  第七条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具体包括: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四)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五)申请享受税收优惠项目鉴证(包括各类免、抵、退、减税项目);

  (六)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结纳税情况鉴证;

  (八)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鉴证;

  (九)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纳税人发生上述事项,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采信。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涉税鉴证业务准则执行涉税鉴证业务。

  (一)涉税鉴证业务承接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进行分析评估,充分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2、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以涉税鉴证业务准则所附参考文本为标准格式。

  (二)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必要的鉴证程序,保证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

  (四)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涉税鉴证报告以涉税鉴证业务准则所附参考文本为标准格式。

  2、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如实披露鉴证结果,保证内容真实、完整,要素齐备,格式规范。

  3、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所长(或合伙人)三级复核制度,做到复核记录完整,结论适当,签章清楚。

  4、涉税鉴证报告必须由两位以上(含本数)注册税务师签章,并经所长审核签发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时,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当拒绝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鉴证结论的;

  (二)委托人对需要涉税鉴证的事项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事项做出正确表述的;

  (四)委托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产生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它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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