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台风造成的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获得的保险赔款,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 在台风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税项额无需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及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二、因台风造成的损失,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相关规定扣除。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相关规定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四、因台风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限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内容】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二条。 五、个人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个人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政策内容】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七、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可以申请退还规定期间的车船税 【政策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八、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第三条 九、因台风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政策内容】 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十、因台风造成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 十一、因台风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政策内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三条。 十二、因台风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