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项特别提醒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5-01-05
摘要:特别提示: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二、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申报表:
(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三、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填报B类申报表:
(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四、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在每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报B类申报表,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作为申报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在新政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一季度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2014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据其年度申报情况,帮助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即可。

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及备案资料重大变化
一、身份认定由核准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以前年度,虽然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优惠属于采取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方式实行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但在身份认定上,税务机关是采取必须在上年先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核准审批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按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没有办理身份核准审批的以及新办企业,预缴时均应按25%的税率计缴税款,只能等到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再按减税优惠政策对上年的应纳税款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本次新政取消了原来的身份核准审批而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以自己计算享受减税优惠,只需在次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二、备案资料大幅简化且相关指标统一
2014年及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备案时,只需报送载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证明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的相关资料(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张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即可。

新政还改变了以往预缴时和汇算清缴时对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不同口径计算的规定,从2014年开始,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也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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