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申报表: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三、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填报B类申报表: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四、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在新政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一季度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及备案资料重大变化 本次新政取消了原来的身份核准审批而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以自己计算享受减税优惠,只需在次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二、备案资料大幅简化且相关指标统一 新政还改变了以往预缴时和汇算清缴时对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不同口径计算的规定,从2014年开始,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也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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