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5-02-26
摘要:在线访谈 - 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2015-02-12 9:30 至 2015-02-12 10:30)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 中国大连 政府门户网站 在线访谈 ...

主持人:谢谢吴局长关于所得税优惠新政策的介绍,鲁处长,下面请您介绍一下2014年除优惠政策以外其他的新政策好吗?

鲁庆年处长:好的。2014年除了新的优惠政策以外,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年度申报表发生了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大幅度修订了年度申报表,从2014年所得税申报开始使用。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本申报表。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鲁庆年处长:新申报表由16张增加到41张,从表面看数量大幅增加,但实际情况正体现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神和要求:
第一,大多数企业填表数量没有增加。占比8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涉税事项少,平均填写4至5张表即可,大型企业由于财务核算能力较强,且基本上实现电子化申报,可以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自动生成相关报表,不会太多增加企业的办税负担。
第二,新申报表的很多附表是从原申报表中拆分出来的,并不是新增加的内容。
第三,减少了企业日常报送资料的频率和数量,避免税务机关进入企业核查纳税情况,有利于为企业减负。此次推行新申报表,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全国征管统一的角度出发,将一些特殊业务需要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尽量精简并纳入申报体系,实现了表证单书的适当精简和规范统一。同时,取消了有关涉税事项税务机关进户核查。

鲁庆年处长: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2014年国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两个文件,对以前文件中的部分规定作了校正。1.3号公告主要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作了不同于25号公告的规定: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鲁庆年处长:2.18号公告明确:
(1)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企业可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2)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鲁庆年处长:关于资产划拨,2014年国家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资产划拨计税基础、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等问题。关于企业重组,2014年国家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原来较为严格的条件有所放宽。文件前两条规则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交易中适用的“收购比例”由原来的75%放宽至50%。这个收购比例的放宽顺应了国际企业重组税收规则的逐渐放宽趋势,有利于国内企业重组正常进行;另外,该文件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鲁庆年处长: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2014年国家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缓解了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的问题,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有利于盘活资产,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主持人:非常感谢吴局长、鲁处长的介绍,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们有哪些问题。

网友:关于2014年1月购入固定资产低于5000元卡片是否得变动?

嘉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属于税收口径优惠政策,不影响会计正常的核算和管理。

网友:请问,每个为什么要所得税汇算清缴?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是按照财务核算的利润额进行申报的,年度申报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进行调整,所以应该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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