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5-02-26
摘要:在线访谈 - 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2015-02-12 9:30 至 2015-02-12 10:30)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 中国大连 政府门户网站 在线访谈 ...

网友:我想知道今年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嘉宾:企业不分大小,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除了定期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外)。

网友:福利企业残疾人加计扣除还是原来政策吗?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网友:公司2014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嘉宾: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网友:我企业填列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对于税收金额的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和第6列“加速折旧额”怎么填?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3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了资产的折旧和摊销的就要填写《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而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这2列是“或者”的关系,对于一项资产的折旧填列只能填在第5列或者第6列中。如果你企业有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的资产,则此项资产的税收折旧额就填在第6列,否则都填列在第5列中。

网友:企业有今年收到的供货商平销返利的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

嘉宾:企业取得的平销返利应计入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返利部分所属期为以前年度,可不追溯调整。

网友:我公司为企业的几位高管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嘉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仅为本企业部分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网友:公司属于六大行业企业,那么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嘉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

网友:企业2014年收到财政的技改资金,是应该填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还是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3号)文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对于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同时《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嘉宾:因此,你企业需要判断所收取的技改资金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符合以上条件的,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网友:公司是工业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中的政策性搬迁条件,现搬迁后,想转型升级从事新产品的生产,请问用于新产品生产购置的各类资产是否可以从搬迁补偿中扣除?如果从事新的行业,如农业等,新行业的购置的各类资产是否也可以从搬迁补偿中扣除?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