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因此,如果贵公司是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话,可以按11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反之则不适用于11号公告的规定,需要按40号公告第十四条执行。 网友:我公司从境外采购设备,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来源地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从境外采购设备,按照条例第七条对于销售货物所得,应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该销售交易活动发生地在境外,你公司只是境内支付设备款,不属于税法第三条所说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所以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网友:你好,我想问一下汇算清缴对应付工资和预提费用的要求,是在12月31日前付出去的还是汇算清缴前付出去的?谢谢。 嘉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网友:请问,我公司搞研发的人员的五险一金是否可以纳入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中? 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