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5]8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09
摘要:对于省局确定的指令性检查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必须按要求完成。同时,各市、县、区地税局和各直属稽查局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从本地其它重点行业中再选择若干行业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5]80号           2015-4-9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升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5号)要求,省局决定2015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资本交易;

  (2)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走出去企业国外所得并表核算业务。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金融保险业;

  (2)盈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3)以扩大试点的“营改增”电信业等为重点的“营改增”行业。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

  为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稽查打击的准确性和震慑力,各地税务机关要以税收征管数据分析为基础,选择旅游行业中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达到整治一个区域,规范一个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对于省局确定的指令性检查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必须按要求完成。同时,各市、县、区地税局和各直属稽查局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从本地其它重点行业中再选择若干行业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

  二、检查年度

  本次地方税收专项检查范围为:纳税人2013年度至2014年度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5年度。

  三、时间安排

  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1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全面动员部署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部署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联合发文(电子版)报送省局(稽查局),同时报送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自查阶段(2015年4月16日-2015年5月1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被选定检查行业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要求纳税人填报《2015年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详见:附件4),按时回收自查报告表并进行审核,复核完毕后送一份给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直属稽查局,下同)。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催缴自查税款入库(通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系统自查查补的“专项检查自查”模块录入),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凡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免予处罚。建立健全辅导自查等柔性指导方式,促进税收共治,提升全社会税法遵从度。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于5月25日前向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月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以及采取举措、取得成效和发现自查存在问题等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

  各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并复核各地方税务局报送的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了解掌握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于5月31日前上报将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上报本地区汇总表及各地区分表)及工作小结报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稽查局,下同)。

  (三)选案阶段(2015年5月16日-2015年5月3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自查资料进行分析,从自查户数中选出10%至15%的纳税人作为检查重点户,书面提出选案建议,并于5月25日前向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及各地地税局的选案建议,从中挑选存在重大疑点的纳税人、自查不认真的纳税人或是未按要求前来参加自查自纠的纳税人,作为重点检查的选案对象,形成书面选案建议报告于5月31日前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四)检查阶段(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各直属稽查局要精心组织检查力量,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从而达到检查少数,规范整个行业的目的。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省局,便于省局发现共性规律和特点,统一口径,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于2015年6月10日前,向当地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以及半年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各市、县、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收集各地半年以来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撰写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工作总结(电子版)、汇总纳税人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及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6)报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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