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库[2015]70号 2015-11-1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09]80号),现将《青岛市财政局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情况。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4日 青岛市财政局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健全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根据收缴管理需要,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对上述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按政府收支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 非税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管理、方便缴款、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相应支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 (三)建立和管理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 (四)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监督、审核票据的使用; (五)对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对银行办理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 (三)组织管理本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核销等; (四)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进行监管; (五)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条 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征收窗口醒目位置公示非税收入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及文件依据等; (二)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登记、核销制度,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 (三)督促缴款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四)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对账及退付业务; (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 代收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准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的资金收缴和汇划清算业务; (二)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非税收入收款信息,做好对账工作; (三)按照规定开发完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银行端信息系统,并确保与财政部门非税系统传输信息的正确、安全、畅通。 第十条 缴款人在缴纳非税收入过程中,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二)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非税收入的有关国家规定以及收缴管理方式; (三)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可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三章 收缴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专户收取、划转、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十二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和支出活动,接受缴款人缴款,向国库划款。财政专户按资金性质和主管部门设置收支账,并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财政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账户和其他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统一确定代收银行并签订代收协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日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日(节假日顺延)《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见附件1)、《不明款收入日报表》(见附件2),作为财政部门的核算凭证。 第四章 收入收缴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收缴采用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项通过代收银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收缴方式。 集中汇缴是指由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意愿,直接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于收款当日代缴款人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缴款方式主要包括银行柜面代收、POS机刷卡缴款以及网上银行缴款等。 (一)采用银行柜面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缴款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中执收单位留存联(第一联)、代收银行留存联(第二联)和存根或随支票留存付款银行联(第三联)到指定的代收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缴款人缴款后,由代收银行将第一联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交缴款人退执收单位,第二、三联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执收单位在收据联(第四联)上加盖财务章或公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其中: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存根或随支票留存付款银行联(第三联)可交收款银行作为现金缴款单。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在支票上加盖预留开户银行印鉴后办理转账缴款。 (二)采用POS机刷卡缴款方式的,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开票,缴款人在布设在执收单位的POS机上刷卡缴费。缴款成功后,缴款人在POS机刷卡凭条签字确认,执收单位将POS机刷卡凭条第三联及《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据联(第四联)一并交与缴款人,其余联次由执收单位留存。 (三)采用网上银行缴款方式的,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开票,将《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执收单位留存联(第一联)、代收银行留存联(第二联)、存根或随支票留存付款银行联(第三联)交与缴款人,缴款人登录具备网上银行代收非税收入资格的商业银行网站缴费。 缴款成功后,缴款人将《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第一至三联退给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登录“青岛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查询该笔非税收入网上银行缴费是否成功。若缴款成功,将《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据联(第四联)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交与缴款人。 第十八条 为方便缴款人缴款,执收单位可采取集中汇缴方式,代收缴款人所交款项,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使用定额票据收款的,执收单位按照《关于调整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的通知》(鲁财票便[2014]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填制《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也可直接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代缴款人缴款。执收单位收款时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在收据联(第四联)上加盖财务章或公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当日持收取款项连同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执收单位留存联(第一联)、代收银行留存联(第二联)和存根或随支票留存付款银行联(第三联)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代收银行营业网点收到款项并查验后,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执收单位留存联(第一联)回单逐份加盖银行收讫印章退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缴款、且没有开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上银行的缴款人,执收单位应约定代收银行,缴款人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在汇款凭证上应载明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名称及其编码。代收银行收到款项后,记入不明款收入,并在营业当日通知执收单位或缴款人,由执收单位负责及时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将执收单位留存联(第一联)和第二联送交代收银行,代收银行及时将不明款收入转为正常收入。 第二十条 需要依法纳税或从其他收入中提取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纳税后,按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缴款。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应加强协调与配合,以维护非税收入收缴秩序。 因财政票据填开不规范和支票问题等不能办理缴款的,代收银行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根据代收银行通知的事由及时核实并负责追缴。 第五章 代收分成收入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代收的应上缴中央、省的分成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代收分成非税收入上缴。 第二十三条 代收分成非税收入上缴,采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报送代收分成信息、财政部门上缴代收分成收入方式。 上缴代收分成非税收入时,由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执收单位上报《代收分成非税收入申报表》(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核并据以办理收入分解和上缴。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要如实向财政部门报送代收分成信息,保证应上缴款项及时、准确上缴上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收入退付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严格办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可办理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确定为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退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退付时,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缴款票据收据联(复印件),附相关退付材料。执收单位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填写《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见附件4)送主管部门审核,并登录“青岛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录入相关退付申请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部门预算业务处审批(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均需审批)并报送国库处办理相关退付业务,由财政专户退付。 第二十七条 从财政专户退付非税收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交书面退付申请,执收单位登录“青岛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录入网上申请、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退款依据的合法文件; (二)资金已经确认缴入财政专户; (三)该项目在财政专户有足够的余额; (四)收入项目为执收当时正常执行项目。 第二十八条 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退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据实办理非税收入退付,不得弄虚作假违规退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退付的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内部制约机制。代收银行应认真审验非税收入退付有关凭证,未经财政部门签章,不得自行办理退付业务。 第七章 收入对账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应及时登录“青岛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分单位、分项目、分类别、分性质进行查询,核对非税收入的征缴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现对账差错信息时,执收单位应于对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反馈本月对账差错信息并附相关原始凭证及说明。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收到执收单位对账差错信息后,当日配合查找原因并根据所附原始凭证作调整处理。因执收单位的原因导致差错的,财政部门予以协助和指导执收单位处理差错信息。因代收银行的原因导致差错的,代收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对账差错信息后,应于当日配合查找原因,并根据所附原始凭证进行调整,同时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作相应调整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各自的职责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是指市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是指收取非税收入并隶属于市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十五条 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以人民币为限。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文件自2015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3日。《青岛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库[2007]7号)同时废止。 附件: 2.不明款收入日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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