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1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的概念。简易计税办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3、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的换算。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14、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15、销售额的概念。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例如: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就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并入建筑服务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 16、销售额的外币折算。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 2个月内不得变更。 17、兼营的处理。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特别说明:本实施办法取消了之前营改增政策所提出的混业经营的概念。 18、混合销售的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9、红字发票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20、折扣的处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1、销售额的核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特别说明: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②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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