惜时如金,第一时间深度解读“营改增”试点政策

来源:百丞税务 作者:百丞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3-25
摘要:3月24日,财政部网站正式发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
  2、税收起征点。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七章 征收管理
  1、征管税务机关。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在这一点上,体现了可操作性,虽然营改增了,但是与不动产相关的销售和出租,还要由地税局代劳。
  2、退税管理。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例如:对建筑公司而言,沙石料很难获得发票,建筑公司可要求销售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公司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金,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5、征收管理。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小结
  通过本实施办法的学习,我们可以看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两大亮点是实行“双扩”。
  1、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房地产篇

  前些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为关心的莫过于销售自建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所适用的税率、如何计算销项税与进项税、在何处纳税、是否有过渡政策等问题。特别是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更是关系到税负是否增长。
  一、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无论是销售不动产还是出租不动产,原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现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税率为11%,税负是否增加则要看进项税的抵扣情况;而小规模纳税人因适用3%征收率,税负则有下降。除个人外,开发商的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业务营业额,必然是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二、一般纳税人销项税
  销项税以不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计算,本次“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企业影响最大的规定之一,即为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房地产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成本一般占总成本的比例较高,土地成本是否能抵扣、如何抵扣是企业近期一直重点关注的内容。本次政策规定直接按照受让土地时的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抵减项,有效的规避了抵扣凭证的问题,与直接按11%税率抵扣效果基本相同。
  但土地成本具体的扣除方式却未明确,还需等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预计可能采取一次性扣除。
  另外,政策中还明确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类似业务常见为人防车位的销售,由于产权不明晰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企业一般与业主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但仍应作为销售不动产计算销项税。
  三、一般纳税人进项税
  在销项税一定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高低主要看进项税抵扣的多少,政策中新明确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贷款服务对房地产企业影响较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可能会大幅增加房地产企业对税负的预期。
  政策中对占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比例较大的各项规费并未单独规定,由于无法获取合规的扣除凭证,也无法进行抵扣。
  作为房地产开发上游行业的建筑业,政策对其具体的规定也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提供的清包工服务、甲供工程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由于简易计税方法在开具专用发票时仅能抵扣3%进项税,而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可抵扣11%,因此简易计税方法会大幅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进项税额。但无论如何,施工企业选择的计税方法,最终会反映在与房地产企业约定的结算价款上,房地产企业在定价及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类型。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对于房地产企业常见的预售方式,本次政策延续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收到预收款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
  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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