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过渡期政策 本次政策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分为新项目与老项目,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由于相关建设支出已在“营改增”前发生,无法有效抵扣,因此规定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如企业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老项目的简易征收,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算税款时先进行价税分离,即以实际收款额为基础,除以(1+5%)作为销售额,实际税负及收入比营业税下略有降低。 新政策仅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划分标准,实务中可能存在一个项目分次办理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可能会既涉及老项目也涉及新项目。对于此类情况,企业可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会计核算 1、应交税费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仅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缴纳与结转的营业税即可,但“营改增”后,需要按照增值税核算规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进行核算。 2、兼营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买房送家电等促销方式极为常见,原营业税下对于赠送的家电等一般由企业自主申报流转税,但“营改增”后,企业应当特别注意该行为的账务、税务处理。 首先,政策中对混合销售的定义为涉及“服务”与“货物”,销售“不动产”不能作为混合销售处理; 其次,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销售货物税率一般为17%,税率不同,应当按兼营的规定分别核算,否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全部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另外,如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新老项目,也应当对新老项目分别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可以对老项目从高适用税率而非征收率。 七、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从本次出台的政策来看,单纯对房地产企业税收方面有利的内容并不多,很多成本的进项扣除比预期要低,如各类规费及贷款利息(含变相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不得抵扣等。但从个人旧房税收优惠、企业外购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等其他政策来看,会进一步推高优质楼盘的价格,很可能从收入方面解决了房地产企业的高税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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