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2
摘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件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促进个体及私营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草拟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9日。具体内容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zds.gov.cn/szds/index.shtml)首页左侧“通知公告栏”查询。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zds@szds.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二处龙渊泓,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8号,邮编:518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深地税告[2016] 号        2016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本条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件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见附表2))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件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本市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支付本市工程项目的工程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下同)工资、薪金等所得,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督促限期改正仍不办理的。

  2、非本市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本市工程项目的工程作业人员,及其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务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等所得,未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督促限期改正仍不办理的。

  四、本公告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下列文件的相关内容调整或废止: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8号)第一段政策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修改为本公告。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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