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会协字[1998]369号 1998-11-25 税屋提示——依据会协[2008]105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自2008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辞职的注册会计师要求转所时,应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字[1995]101号文件办理。如果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出具有关书面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二、聘用期内注册会计师辞职,其补偿费等各项事宜按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执行。 三、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期限,由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98年11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