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看明白马蓉宋喆税务软肋

来源:金佩泽 作者:金佩泽 / CFO合作社创始人和社长/公司税务架构和转让定价 人气: 时间:2016-08-16
摘要:作者:金佩泽 / CFO合作社创始人和社长/公司税务架构和转让定价专家/现任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2013校友/前德勤高级经理/前德勤北中国转让定价团队负责人/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ACCA)/12年税务服务工作经验/曾为数百家

作者:金佩泽 / CFO合作社创始人和社长/公司税务架构和转让定价专家/现任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2013校友/前德勤高级经理/前德勤北中国转让定价团队负责人/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ACCA)/12年税务服务工作经验/曾为数百家知名企业提供税务架构政策服务 /现任多家大型公司的首席税务顾问 

王马宋一事,不再赘述。

大家都在分享自己的观点。因为观点是主观的,很难说谁对谁错,况且他人家事,我们不该太多置喙。

但这个事情中有个事情和我们自己有关,就不能不加以关注,建议企业家们借机学习一下,以备不时之需。

这个事情就是税务问题。 

王宝强的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2010年成立在今年之前,马蓉持股75%,公司CEO任晓妍占股25%,王宝强无任何股份。而在今年经过数次股权变更,王宝强回收了公司全部控制权。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个股权大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问题吧。 

第一步:在今年3月份,马蓉将其75%的股份全部转让,变更后,王宝强占股62%,宋喆占股13%,任晓妍还是25%。 

首先说马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马蓉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所得由收入除去成本、合理费用得来,收入少缴税少,有的人就想了,这关系,马蓉肯定平价转,还不用缴税。可以吗?税法有规定了,可以!但是请注意法规有明文了,平价转你得有正当理由,转给配偶算不算正当理由?答:算!所以转给王宝强,马蓉可以平价转股,不交税。 

但是,转给宋喆的那部分股权,还可以平价转吗?从税法角度,宋不是马的配偶,所以如果马蓉找不到其他的正当理由,那么该有收益还是得有收益,该缴税的一分不能少。股权的转让价是什么至关重要。 

实践中公司作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税务机关通常接受的有市场价格法、净资产法还有其他方法。因为公司太复杂,找到一个市场可比价格难度很大,采用净资产法是一个较为容易理解的方法。就是宝亿嵘在转让这个时点的净资产是多少,就可以参考这个进行定价。当然,也有其他的定价方法,大家都知道最经典的方法就是收益法,把宝亿嵘未来的现金流采取一定的折现因子折现看净现值,这方法最复杂,也存在很大的主观性。 

那么,马蓉采取了什么方法进行股权的作价呢?请大家注意,根据税法规定,如果价格不公允,税务机关是有权对这一价格进行调整并要求补税的。如果成立的时候马蓉入资只有100万元,那么考虑到宝亿嵘的强大吸金能力,这个股权转让所得和相关税款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 

第二步行动:在4月份,王宝强设立一个新公司“共青城平台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宝强持股37.5%、任晓妍31.25%、宋喆31.25%。 

什么叫有限合伙企业啊?书中暗表,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概念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当时教会法禁止所有商业投机行为及放贷生利行为,商人和冒险家发明了“康曼达”契约,根据契约,商人把金钱、船舶等资产转交给航海冒险家,如果完成了危险的航行且获得收益的话,冒险家将获得四分之一的利润,但是要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商人仅以出资额承担责任并分得剩余利润。王宝强就是这里的“冒险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但是要负责管理合伙企业。 

第三步行动:任晓妍及宋喆在宝亿嵘影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王宝强自己也转移了绝大部分股权,在宝亿嵘作为个人股东只保留5%。到5月份,宋喆又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马蓉,现在宋已经没有任何股份在合伙企业里了。宋喆把自己的股份全部套现,产生出的增值也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当然,根据税法,任晓妍、王宝强也都对增值部分负有纳税义务。 

至此,王宝强通过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拥有公司全部控制权。宝亿嵘影业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王宝强个人(占5%)以及由王宝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共青城(占95%)。

最后,王宝强如何交税呢? 

如前所说,王宝强就是契约中的冒险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全面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经营决策,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王宝强从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入主要涉及这几类: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管理费和超额收益。 

对于王宝强收取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这类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王宝强未来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主要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规定,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不过目前北京市的处理办法是将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王宝强作为管理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及超额收益,则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不是三分钟看不懂?

那大概是因为你听税务必修课的次数太少......

最后想和企业家说一句,不只是税务总监才和税务问题相关,归根结底这是你自己的事,你自己可一定要懂啊。

道德情操,空说无益。税务软肋,一插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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