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中,“不征税”的字眼通常会让各位纳税人心头一喜,要了解不征税收入的相关处理,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到底什么才是属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定义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解释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最常见的可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的就是财政性资金,但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重点一定是有专项用途的。 财税[2011]70号文中提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表述了相近含义: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企业是收到一笔政府补助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若属于不征税收入,通常也包含了两种类型: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详细分析两种类型下的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 例1►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若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同时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假设本年度发生50万的支出: 1.财务处理: ①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②实际使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 贷:银行存款 50 借:递延收益 50 贷:其他收益 50 2.纳税申报: 收到100万财政性资金填入A105040表中,计入损益金额为本年发生支出的金额,费用化金额为50万。(为便于列示图示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填列之后,我们会发现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表)中列示: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例2►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于2020年12月1日收到政府补助款400万元,同月购入环保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采用总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符合不征税收入中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况。 1.财务处理: ①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递延收益 400 ②购买资产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③2021年度累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制造费用 100 贷:累计折旧 100 借:递延收益 40 贷:其他收益 40 2.纳税申报: ①2020年度:该项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会计核算未计入损益,不进行纳税调整。 ②2021年度:会计核算确认“其他收益”金额4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条件,应纳税调减40万元。 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1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纳税调整结果(A105000表):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以上就是不征税收入的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的介绍,仅简单分析两种类型的处理,其他特殊情况,欢迎联系小必一同交流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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