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016-10-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二、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备案,并报送相应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表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附后),到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有关手续。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纳税人减免备案登记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式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