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12
摘要: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016-1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规定,现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二、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备案,并报送相应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表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附后),到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有关手续。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纳税人减免备案登记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式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