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活动”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马昌尧 作者:马昌尧 人气: 时间:2017-03-22
摘要:在税收相关政策中,大家可能对视同销售这项规定还是比较熟悉的,但如果说到哪些业务属于非经营活动的话,可能很大一部分人,就不一定清楚了。 那么非经营活动与视同销售又有什么关系呢?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跟大家探讨一下这视同销售、非经营活动之间的增值税

在税收相关政策中,大家可能对“视同销售”这项规定还是比较熟悉的,但如果说到哪些业务属于“非经营活动”的话,可能很大一部分人,就不一定清楚了。

那么“非经营活动”与“视同销售”又有什么关系呢?今天昌尧讲税就来跟大家探讨一下这“视同销售”、“非经营活动”之间的增值税业务关系吧,希望能让你知识有所增长。

一、哪些业务需要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因此,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一旦发生“视同销售”业务行为,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二、哪些业务是非经营活动?

(一)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

(二)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因此,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一旦发生“非经营活动”业务行为,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三、非经营活动是否需视同销售?

通过以上对“视同销售”行为与“非经营活动”业务的列举,我们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当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业务行为时,是否真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回答是:“不一定”。

我们接着往下看......

1、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本文第二点,所列举的“非经营活动”中第(一)、(二)、(三)项,其业务行为属于单一的“非经营活动”,所以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是否完全属于“非经营活动”呢,有待进一步探讨。

例如:

(1)KTV娱乐服务场所,为员工提供娱乐服务,虽然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但实际上应该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如:员工带朋友来KTV娱乐消费。

(2)餐饮酒店企业,为员工提供餐饮、住宿服务,虽然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但实际上应该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如:员工个人在公司酒店开房住宿。

(3)美容服务中心,为员工提供美容服务,虽然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但实际上也应该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如:员工个人在公司美容中心理发消费。

通过以上的案例列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虽然属于“非经营活动”,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业务还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