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付筹划 (一)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筹划思路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企业的扣除限额增加呢?无非是增加企业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可是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不是说增加就可以增加的,那有什么办法呢? 3、我们来看,如果A生产企业原来是将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年销售收入1亿元,如果A企业将产品以0.98亿元销售给B公司(当然B公司属于集团内公司),B公司再以1亿元对外销售,是不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就增加了0.98亿元了呢? 很显然,通过这种筹划方式,对整个集团来说,是不是可供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呢?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筹划 (一)政策规定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筹划思路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需要注意方式。 1、如果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依据。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上述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只要不是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内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约定,那么其中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可以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自行约定,既可以支付给派遣单位,由其发放,也可以由用工单位代替派遣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 很显然,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工用单位直接支付,对用工单位来说是有利的。 固定资产大修支出比例筹划 (一)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筹划思路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要按固定资产分期摊销。 如果我们将大修支出超过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的费用,分两次进行大修,是不是就可以避开50%的条件限制了呢? 如果不同时满足规定的两个条件,企业大修所支出的费用就可以在当年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到了递延纳税的筹划效果。 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筹划 (一)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二)筹划思路 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上,有大量的优惠政策,如: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财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式加速折旧,很显然是不能够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那么,企业是不是就会在递延纳税上吃了哑巴亏呢? 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划分筹划 (一)政策规定 1、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2、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现在社会的物质、精神生活的日趋丰富,招待也了出现多种多样的形式,如请客、送礼、娱乐、安排客户旅游等。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2)医药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3)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4)其他行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 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 (二)筹划思路 通过以上概念、扣除比例、共同之处的对比,我们发现: 如果我们将赠送给客户的礼品都印上企业商标或LOGO,那么,是不是本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的费用,便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了呢。 因此,我们在开展业务宣传与业务招待时,要准确的把握企业“礼品”的赠送形式与方式,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我们企业的税收缴纳。 企业利息支付形式筹划 (一)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筹划思路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广大再生产需要融资,如果通过向企业内部员工融资,而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利息又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超过部分,很显然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在支付利息上,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超过部分,通过奖金的形式支付给员工,作为员工对企业作出特殊贡献的奖励,是不是就合情合理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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