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有时会遇到代持股分红的问题,比如张三让全蛋公司代持大世公司股份,然后大世公司分红给全蛋公司,全蛋公司再把分红转给张三,这时候张三取得的分红个税要不要缴?怎么缴呢?
首先,我们要说下要不要缴的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来说,张三取得了分红收入,肯定是要缴个税,而且因为取得的收入是分红,所以应按分红缴个税才对;而按照最近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中对于代持股的处理意见,同样是需要征收税款。
其次,既然要征个税,那么接下来就是怎么征的问题了。
对于个税,我们知道,一般采用的扣缴方式进行征收。那么在上面例子中,是大世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还是全蛋公司呢?
我们知道,对于大世公司来说,其并不知道(或者并不确定知道)张三才是其公司真正股东,这种情况下,连分红是不是分到个人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大世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很明显的无法实际操作。
那么,从实际操作可行性上来说,只能是全蛋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了。
上面只是说的情理上,那么法律上有没有依据呢?
我们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也就是说,股息红利扣缴义务人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而何为“直接”,说白了就是一对一,而不通过第三方,在上面例子里,大世公司实质上是通过全蛋公司间接把股息支付给了张三,而并不是直接支付。 而全蛋公司则是直接支付,因此,全蛋公司自然是扣缴义务人了。
总结:对于代持股下的个人分红,从法律上来说,肯定要按股息红利缴个税,从文件和实际操作来说,直接将红利支付给个人的单位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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