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违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电子购物卡一般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由于商家发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出售时,虽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无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有些情况下购物卡出售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元,则剩余10元应当列作营业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视为无需支付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所得税。 3.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有些商家会向客户赠送购物卡,而且往往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会导致预付账款出现负数(借方)余额,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列作营业外支出。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但是,企业对外赠送购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促进商品的销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作营业费用处理。 购物卡销售的税务处理 电子购物多在大型超市使用。一般大型超市均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和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财务。顾客如需开具发票,则由顾客持购POS机打出的购货小票自行到超市财务统一开发票处开具发票。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 1.购物卡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的确定 在购物卡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直接收款,销售购物卡的当天还是按持卡人购物、货物发出的时间来确定,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即收到了货款,符合“收讫销售款”,购卡人取得了购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货”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时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的概念的理解上,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是否属于预收货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收到购卡人的全部货款,但由于其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购货时间不确定、购何种货物不确定、所购货物从哪一个供应商处购进不确定、购货地点也不确定),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销售事项还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开始计征增值税。 2.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计征增值税”。 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当计征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入中扣减。 综合举例 春节将至,甲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在A超市(既提供售卡充值服务又销售货物、服务)购买购物卡117张,每张面值10000元,金额117万元,并取得A超市开具的发票。 11月10日,甲公司通过发放福利、赠送客户及超市购物的方式使用了所有的购物卡,其中在超市购买办公用品以及耗材等花费购物卡1170元,发放福利100张,赠送客户15张。 问题1:11月1日A超市如何做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什么时候开票?能开专票吗? 因此,A超市销售购物卡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预收账款 117万元 同时,由于尚未进消费,A超市不缴纳增值税;A超市可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图所示,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这里特别需要大家注意!53号公告 第三条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售卡方和销售方是同一方备注的问题并没有提及,因此是不用备注的。 问题2:甲公司1月1日该如何做账? 甲公司购买购物卡时会计处理为: 借:预付账款 1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问题3:甲公司持卡购买办公用品甲公司及超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公司持卡消费时A超市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117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元 同时结转成本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来列支科目)1170元 贷:预付账款 1170元 同时,由于已经开票,使用预付卡后,A超市不再开票给甲公司,但是甲公司可凭发票复印件及超市小票入账,留存备查。 注:公司持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增加购买成本。如公司购买的是福利用品则不涉及到进项的问题。 问题4:将购物卡发放给职工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1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100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100万元 贷:预付账款 100万元 注:甲公司发放购物卡给职工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超市应于职工持卡消费时缴纳增值税及进项会计处理,所以发放购物卡时超市不用做处理。 问题5:将购物卡赠送客户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7万元 贷:预付账款 17万元 甲公司将购物卡赠送客户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处理,需要纳税调增40%,且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过部分也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同时需要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超市在发放时不进行处理,持卡人消费时缴纳增值税,做账务处理。
案例:
浙江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宁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收到《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新地税稽 罚号[2017]7 号、《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地税稽罚号[2017]8 号及《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稽查 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新地税稽处[2017]8 号,现将行政处罚 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事项: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3月23日新昌县地方税务稽 查局对新昌分公司 2013年1月1日至2015 年12月
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时发现:
1. 2014年1月,购买超市卡,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600 元。
2. 2015年2月,购买超市卡,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6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司需补扣并缴纳应扣未扣的2014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600元、2015 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600 元,合计 12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公司被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 款,合计 600 元。
企业发放购物卡涉税风险
案例警示:
1、企业购买的超市购物卡属于个税11大类的兜底的最后一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一类的纳税所得,基本都是找不到相应类别的分类。 这个案子给大家一个很重要的警示,每个企业都会存在的购物卡需要缴纳个税!
内容条款: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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