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四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桂地税发〔2010〕18号文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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