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属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10-3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设立派出机构共三类。主要负责: (一)办税服务厅 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第一税务所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和服务工作,承接本局原办税服务厅承担的所有业务和职责。 (二)专业化管理税务所 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第二税务所负责区、县(市)重点税源集中管理、风险应对和区、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本局辖区内专业市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沈阳市五爱市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本局辖区内专业市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 (三)属地管理税务所(分局) 对除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和专业化管理税务所按分类分级管理以外的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市)税务局的属地管理税务所(分局)(具体名单见附件3)负责本所辖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就近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服务,支持地方发展。 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派出机构挂牌后,原派出机构税(费)征管的职权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派出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派出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派出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组建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区、县(市)税务局的第一税务所联系方式一览表 2.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区、县(市)税务局的专业化管理税务所联系方式一览表 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区、县(市)税务局的属地管理税务所(分局)管辖范围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国家税务局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属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属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设立的新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明确。即,新派出机构于2018年10月3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设立的新派出机构挂牌后业务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设立的新派出机构按办税服务厅、专业化管理税务所和属地管理税务所(分局)的原则设置,承接本局原派出机构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对原派出机构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派出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设立的新派出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设立的新派出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派出机构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派出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二是新派出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设立的新派出机构挂牌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区、县(市)税务局新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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