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新规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过去20多年来,职工持股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历史上很有意义的一个创举,各地也相应出台了国有企业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这对当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国家层面始终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引导和规范...

  但现实问题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企业股权,都会产生一系列利益冲突。

  一是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公司股权,由于母公司与持股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有着有形或无形的关联业务关系,很容易产生利益关照和利益输送。

  二是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一般来说持有的是效益好的子公司股权,这对其他子公司来说,是一种不平衡、不公正,容易使得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

  三是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权力和作用在全集团,若持有子公司股权,容易导致集团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冲突。

  因此,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公司股权总的来讲弊大于利,应予以限制。

  《意见》限制母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公司股权,但允许子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这有利于子公司管理层和职工胸怀全局。

  其次,职工持股资金来源问题。一些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职工持股的资金部分或全部由国有企业垫付或提供担保,之后再用职工股权获得的分红偿还。职工不以个人现金投入获得股份,就谈不上承担投资风险,这不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初衷,也不符合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过去,有些企业用工效挂钩结余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职工集体的名义用于投资持股,形成职工集体股。这种职工集体股的权益人范围是模糊的。谁来行使股东权力?谁来享有分红收益及转让收益?谁承担投资风险?都不明晰。

  产权(股权)的归属要明晰,是产权的最基本要求。这种职工集体股,既不受国有股的规则管理,也不受职工个人股的规则管理,同时不受债权的规则管理,完全游离于现行股权管理范围,产生很大弊端。

  因此,《意见》提出要对这种职工集体股现象予以规范:一是不允许今后再出现这种不规范的职工集体股;二是历史上形成的这种职工集体股,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妥善处理。之前,鲁能集团的这种职工集体股,已退回至应付工资。

  再次,职工持股形式问题。从实践情况看,职工持股参与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有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其中,间接持股又包括多名职工委托一名职工代为持股的委托代持、信托持股、成立投资公司持股,或是委托给基金公司持股等多种方式。

  《意见》对这些间接持股形式并没有明确予以肯定或是否定,仅表示“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但是,《意见》也引导性地提出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就是说,企业改制时,可以先设立股份公司,然后向公司职工定向募集。这就很好地规避了《公司法》对人数的限制,而不用非得通过职工持股会、信托、多人委托一人或是成立投资公司等间接持股的方式。

  另外,还有股权流转问题。《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对股东自主权和自治权的尊重。同样,《意见》也秉承这一原则,规定企业改制过程中制定公司章程时,须对职工所持股权的流转程序和价格确定方式等作出规定。这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当前有些企业职工持股后股权难以变现的问题。

  严控关联交易

  这里也须明确一点,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在《意见》规范范围之内。因为上市公司相关制度较为完善,经营公开透明,通过这种投资方式转移国有企业利益的可能性较小。

  也许有人会说,国有企业职工是否对外投资、如何投资应该是他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但是,如果职工投资后有可能利用其国有企业身份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就应该予以禁止。

  调研发现,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对外投资转移国有企业利益的途径是投资关联企业。主要表现形式有:不通过市场方式择优选取为本企业提供生产资料或服务的企业,而是选择职工投资企业,并通过不公允的市场价格与国有企业交易,转移国有利润;向职工投资企业通过无偿提供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转移国有利益;向经营同类业务的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国有企业的商业机会,损害国有权益;为职工投资企业投资提供担保或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等,给国有企业带来或有损失。

  因此,《意见》规定禁止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有与其所在企业有往来交易的关联企业的股权,是非常有必要的。

  《意见》中提出的限制母公司的管理层和职工持有子公司的股权,禁止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投资持股与所在企业有关联业务关系企业股权的规定,符合国际上公司内部规定的通行做法。只不过他们是在员工入职时,通过合约的方式加以明确限制。

  《意见》除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投资持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更有意义的是表明了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各种持股行为是非界限的态度,非常明确地表明了允许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

  过去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游戏规则”不清楚,许多职工误以为某种投资持股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尤其当人数众多,各级企业管理层也身在其中,更认为理所当然。这样的行为结果,模糊和混淆了人们的价值观,破坏了“游戏规则”。

  因此,“明确是非,规范行为”是《意见》出台最重要的目的。是非界限明确了,人们的行为就有了导向,大多数人就能按照规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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