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工作办理流程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要求,现对我市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工作办理流程等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由纳税人自行按照45号公告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金。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以下办理流程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一)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0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所报资料,经核实,纳税人所报资料不符合50号公告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办理流程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所报资料符合50号公告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材料上报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 (三)市局处对上报资料进行复核,对资料符合规定的,通过公文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服平台”)(纳税人端)“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对逾期扣税凭证信息完成“逾期抵扣申请”操作。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前,暂不得在综服平台中对逾期扣税凭证信息进行“逾期抵扣申请”操作。 对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市局通过制发《纳税人逾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申请资料审核反馈单》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复核结果。 (四)市局对纳税人通过综服平台提交申请的逾期扣税凭证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综服平台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结果通过的,综服平台自动将比对结果信息推送至纳税人端,纳税人可以通过综服平台(纳税人端)上述模块,对比对相符的逾期扣税凭证信息完成“逾期抵扣勾选”操作。 纳税人具体操作方法可在综服平台(纳税人端)下载操作手册查询。 (五)纳税人申报抵扣上述逾期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金,暂填报在勾选操作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35行“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栏次;申报抵扣上述逾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金,暂填报在勾选操作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相应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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