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6-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自2021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鹰潭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7230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317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72元/月,自2020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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