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6]43号 2006-03-15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地税发[2010]13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青地税发[2007]24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培训业务时,必须向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自2006年3月20日起正式启用。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批准自印的专用发票可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 三、《专用发票》为机开发票,手工开具一律无效。 四、《专用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 五、《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93MM,采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 六、《专用发票》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71205,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第四联为备查联,第五联为存档联。 七、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8元/份、40元/发售单位。 八、各单位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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