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送《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决定》的通知 青人大常字[2021]47号 2021-8-9 省人民政府: 现将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决定》印送你们,请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省内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认定。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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