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7〕1号 2016-01-1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二、单位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的,或者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重新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超过补偿的,或者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享受税收优惠的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涉及的契税征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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