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6]38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24
摘要:申报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申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6]382号       2006-11-24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免税卷烟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口卷烟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出口卷烟计税价格的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总局、省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文件所列明的价格确定。

  (二)对于总局未公示计税价格的新牌号出口卷烟,以该牌号出口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换算为含消费税的价格为计税价。

  (三)出口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公示的计税价格时,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条 出口卷烟《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开具

  (一)卷烟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卷烟计划,按季度填写《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以下简称《准免证》),《准免证》上要求填写的内容必须准确、齐全,且有关栏目填写必须完全一致,金额栏统一按出口卷烟计税价格填写。

  (二)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免证》,根据税务机关开具《准免证》的批准购进数量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每季度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开具《准免证》,不得超计划开具。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于次月10日前将开具的《准免证》寄送卷烟生产企业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准免证》所列品种、规格以及实际免税销售数量办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并于次月10日前寄送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

  第三条 对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一)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

  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公式中“消费税比例税率”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或核定的计税价格所适用的比例税率。

  (二)进项税额转出时间: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开出的《准免证》,并在出口卷烟发生销售的当月或次月,按照上年每一种牌号每件出口卷烟实际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预转。

  (三)进项转出税额有差额的在本年度出口卷烟核销完毕时按实际出口卷烟数量重新计算调整。

  第四条 对免税卷烟出口进行严格指定口岸管理

  出口企业必须按规定从总局指定的以下口岸出口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是指黄埔、上海、上海吴淞、浦江、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瑞丽、打洛、晖春、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上海海关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免税出口卷烟必须在上述口岸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报关出口凡出现从非指定口岸出口、转关出口以及出口口岸名称有误等问题均不得申报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第五条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申报

  免税出口卷烟出口后,卷烟出口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单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填报《出口卷烟核销情况表》向卷烟出口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卷烟出口企业必须加强申报管理,认真细致做好申报工作,提高免税核销申报质量,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单证审核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一)申报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申报;

  (二)申报要求:出口企业在申报免税核销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有关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做到申报严密、细致。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出口免税卷烟审核、审批管理

  (一)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免税出口卷烟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准免证》所列品种、规格、数量办理免税,并按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填写《免税证》,及时寄送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卷烟不得抵扣应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卷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预转并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对预转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重新计算和调整工作。

  (二)主管卷烟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做好对出口卷烟的审核、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审核出口卷烟计划、合同、口岸等有关内容,对不能按期申报核销以及出口合同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免税出口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税;

  (三)对从指定口岸以外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得核签《准免证》,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税。

  (四)免税出口卷烟如果发生内销或出口后又退关的,卷烟出口企业应立即补缴该批卷烟的已免税款;对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税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免税出口卷烟的经营权,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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