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30
摘要:各级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审核拨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          2006-9-30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豫地税函[2006]193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为加强税务登记证发放管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将我省税务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由原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外框、副本处套及内芯,详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各级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审核拨付。

  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书》(豫价费字[1993]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务登记证分项价目表(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