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86号 2001-7-16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工商[2001]第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如果企业集团名称冠以“中国”字样,则该子公司的名称亦属于冠以“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移劝通信集团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名称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指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是指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由其登记机关核准。即使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冠以“中国”字样,亦应由其登记机关核准。因此,“中国****公司西藏分公司”名称应由你局核准。 依据《公司法》登记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其他法律登记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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