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某市广告装饰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1997年度经营收入250万元,利润45万元。 1998年2月,该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1996年6月委托某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在市区主要路段制作安装不锈钢牌,工程款65万元。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该公司利用不锈钢牌为某公司做营养品广告收入100万元。1997年7月,该公司开具给某营养品公司广告发票35万元,另提供某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开具的发票65万元(发票上购货单位名称为某营养品公司),月末只按35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 2.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4]159号文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不包括其他广告企业)加工制作而支付的费用不得从广告业务收入中扣除。由此可见,该广告装饰公司应以100万元广告收入全额申报纳税;但该公司利用其他单位(某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的发票,抵冲广告业务收入,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人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追补该公司所偷营业税3.25万元[(100-35)×5%];按照原《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3.2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该广告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补提营业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2500 2)缴纳税款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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