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二[1990]083号 1990-11-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90]国税发第173号“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征管办法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 (一)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费结算的双方或其代理方,为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 (二)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三)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费用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在收取运费的同时,以运费按百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托运方应纳德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内。承运方的印花税款也按此数由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集中汇缴当地税务机关。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是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四)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 (五)汇缴和代扣汇缴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三、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代扣单位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当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提退付给,代扣单位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四、代扣印花税时,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附后)。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税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附件:国税发[1990]17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税务局 1990年1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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