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49号 2000-03-0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规定,现就1999年度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定于2000年4月1日至6月30日止进行,各局应根据总局、市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规定要求,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计算机室等密切配合切实做好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工作。 二、1999年底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参加本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 三、根据《年审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局要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培训工作(市局统一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辅导资料”供培训辅导用),特别是要加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 四、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重点: (一)重点审核一般纳税人建帐建制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情况,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二)对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以及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①1999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②1999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0年1至3月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③对1999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0年1至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至(十)项条件的工业企业。 (三)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对其会计核算、税款核算、纳税申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方面要进行重点审查。 (四)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查: 1.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不固定且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2.对纳税申报异常,特别是对营业额较大,但长期低税负或零申报的; 3.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较频繁且不正常,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 4.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租借在宾馆、招待所、写字楼、居民住宅等经营的。 对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应提交稽查部门,纳入稽查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检查工作。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审批程序的调整 根据市局京国税(1999)208号《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中的审批程序调整如下: (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第(二)款审批程序中增加“对纳税人的认定申请依据市局京国税(1999)20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书面批复形式答复纳税人。批复一式三份,对经批准同意的,除按照《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将《批复》中的一份连同《认定申请书》《税务登记》(副本)退还纳税人,退还纳税人的《认定申请书》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不再签署审批意见。其余两份随同留存的《认定申请书》一并管理。 (二)对参加年审的企业,其年审结果税务机关依据市局京国税(1999)20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批复形式书面答复纳税人,即:对参加年审的纳税人除按照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中第十四条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以批复形式书面答复纳税人,并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一并返还给纳税人,其返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年审审批情况表”不再签署审批意见。 六、年审总结要求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对今年的年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年审基本情况,即你局年审工作是如何组织实施以及采取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年审培训安排、参加培训户数等的具体情况; (二)年审结果和通过年审纳税人自查、税务部门检查补税户数、税额、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户数及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今后年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具体样式附后。对上述表中的具体数字以及逻辑关系按照1998年度年审的填报要求填写; (六)年审总结及相关资料应于2000年7月20日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报总表》(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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