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1]171号 2001-6-15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可在2003年底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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