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1]47号 2001-07-06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周期较长、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无法准确确定成本、预收售房款收入确认滞后的问题,我局从2000年起,对房地产业采取“按预收帐款1.5%预征企业所得税,待项目竣工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效加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近期据企业反映和我局的调查了解,发现由于我市房产开发土地实行公开竟价,开发成本较大,企业资金较为紧张,利润下降,按原规定缴纳确有困难。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贯彻合理负担原则,经研究决定在今年内(1月一12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由1.5%改按0.75%征收,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基层局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征管一线人员并告知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企业所得税申报改按0.75%税率征收入库。 二、今年已按1.5%税率申报入库的多缴企业所得税不予退库,可在今年二、三季度的所属应纳企业所得税中直接申报抵扣。 三、其他规定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32号)文要求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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