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浙经贸改[2000]175号 2000-6-6 各市(地)经委(计经委)、省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文《关于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井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现行程序和权限审扯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限额以上项目的确认,由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确认。限额以下项目的确认,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审批的项目,直接报省经贸委确认;地方企业的项目按现行技改投资管理审批权限,经企业纳税机关所在市〔地〕或县〔市〕经委审核后,报省经贸委确认、办理确认手续时,应填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书》〔附件一〕和国产设备采购清单(见“通知”中附件二),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经经贸委审批,但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应填写《不需审批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书》〔附件二〕和国产设备采购清单并附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经企业纳税机关所在市〔地〕或县〔市〕经委审核后,报省经贸委确认,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向企业做好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并通知相关企业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反映。 附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书(略)。 附件二:不需审批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书(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6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