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4号 2003-01-06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 由于我省2002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按本通知第四条(三)款规定执行有较大困难,在总局新规定下达前,暂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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