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43号 2004-02-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5号),现就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拆迁后取得补偿款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税申请实行窗口即时办理审批。 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相关减免税申请资料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理契税减免税审批手续,为纳税人出具《契税减税免税证明》。 二、市局对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程序不再作统一规定,各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征管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报市局备案。 三、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减免税资料,正确使用法律文书,切实保证审批工作质量。 四、考虑到各局办理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工作量较大,市局将推广相关审批软件,各单位可在办理契税减免税审批手续时使用。 五、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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