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83号 2004-8-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436号)收悉。关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申报2002年度税前扣除属于非用户的坏帐损失136,849,540.14元,经审核,汕头分公司申报的坏帐损失9,103,698.62元已收回,并已冲减应收帐款;湛江分公司申报的坏帐损失4,839,602.66元,已收回1,222,233.61元,并已冲减应收帐款。上述应收帐款不应再作为坏帐损失处理。扣除上述已收回的应收帐款10325932.23元后,该公司2002年实际发生的非用户坏帐损失为126,523,607.91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经审核,该公司2002年度发生模拟资产报废损失为9,975,072.8元、模拟用户欠费损失为2,904,815.14元、补偿支出为5,205,300.42元,合计18,085,188.06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该公司申报2002年度税前扣除的存货报废损失4,767,787.18元,经审核,揭阳分公司申报的手机报废损失1,063,090元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惠州分公司申报的手机报废损失217,780元,在该分公司的帐册上没有记载反映,两分公司上述手机报废损失应予剔除。剔除上述手机报废损失1280870元后,该公司2002年实际发生的存货损失3,486,917.18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该公司申报2002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1,276,321.97元,经审核,剔除你局请示中留在原邮政局使用资产形成的盘亏净损失47,046.84元;清远分公司申报的固定资产损失剔除逾龄资产报废损失、保险公司赔款、拍卖所得314,039.02元后,实际损失为1,090,565.67元;汕尾分公司申报的固定资产损失458,945.89元,经评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48,460.61元,剔除不属于该公司负担的损失14,019.21元,实际损失为34,441.4元。扣除上述不应作为固定资产损失785590.35元后,该公司2002年度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0,490,731.62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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