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发[2007]24号 2007-4-4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几年来,我省经济持续高幅度增长,物价水平稳中有升,城乡收入水平增长强劲,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迅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地方税收也出现高幅度增长的态势,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提供了财力支持。但是,分析现阶段地方税收增长的结构,个体税收增长还存在较大潜力,加之个体税收定额在近几年也未做大的调整,为了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促进其依法纳税,平衡税收负担,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统一进行定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其与税收增长、经济发展和物价涨幅相适应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工作,要坚持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对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1.定期定额户进行典型调查的比例为5%。 2.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为一年。 3.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如未申报调整定额的,经查实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核定定额的以及未达起征点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其定额。 (二)为了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征管,各市要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2006年全年应缴纳地方税收收入额为标准,对于沈阳市前1,000位的,鞍山、抚顺、本溪市前500位的,丹东、锦州、营口、辽阳市前300位的,其它市前100位的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要作为此次调整的重点,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重点解决。 各市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它定额调整的重点纳税人、重点行业以及调整定额的具体幅度。 (三)对已在2006年进行过税收定额调整的,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 其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时间安排 定额调整工作从2007年3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调整的定额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定额调整工作结束后,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情况总结报省局。 三、工作要求 (一)这次定额调整工作是适应新时期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新要求,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的重要举措,也是地税组建以来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作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要耐心,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事件的发生。 (三)在定额调整的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支持,要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各级地税机关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合理准确地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出现毗邻地区税负悬殊现象。 (五)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定额调整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工作结束后,省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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