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稽[2001]69号 2001-8-2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沪地税稽[2000]5号文第二条作如下调整:《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五联联次顺序为: 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 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 第三联为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 第四联为购付汇联,红色油墨印框; 第五联为记帐联,孔蓝色油墨印框,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二、各税务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对从事国际海运的经营人在申请印制《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时,即可按第一条的要求批印发票。 三、目前已印制、使用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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