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6]5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美美百货等外资商业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31
摘要:如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换算其经营收入以外再向厂方收取其他费用(即“保底利润”)的,无论厂方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应对这部分收取的费用视同租金,按营业税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美美百货等外资商业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6]51号        1996-07-31

  
  你局徐税外[1995]385号“关于美美百货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来文反映你局所属美美百货有限公司、中兴百货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引厂进店、先销后进”的经营方式,按销售货物的实际数量倒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票,并与厂方约定最低销售额,若达不到最低销售额的,厂方还须向店方支付店方应得的“保底利润”。

  对这种商业经营方式在税收上应如何处理,经研究,我局意见:凡外资商业零售企业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即销项税金-进项税金,下同)换算其经营收入(或称“经营目标”)的,可对这部分经营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换算其经营收入以外再向厂方收取其他费用(即“保底利润”)的,无论厂方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应对这部分收取的费用视同租金,按营业税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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