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美美百货等外资商业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6]51号 1996-07-3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对这种商业经营方式在税收上应如何处理,经研究,我局意见:凡外资商业零售企业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即销项税金-进项税金,下同)换算其经营收入(或称“经营目标”)的,可对这部分经营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换算其经营收入以外再向厂方收取其他费用(即“保底利润”)的,无论厂方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应对这部分收取的费用视同租金,按营业税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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