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  代购、代销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引入购销活动的产物。二者产生的商业基础有相通之处而税收待遇差别显著,具有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代购、代销行为的经营特征和法律特征...

  (四)案例说明

  甲企(某成套电信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委托A省B市某机电设备经营部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代销成套设备(类似区域代理)。B市电信局丙(营业税纳税人)欲购成套设备。乙获此信息,遂以甲代理人的身份与丙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品质、金额、付款时间、售后服务等事项达成合意。

  假定甲方设备售价117万元,销售成本75万元,乙方代销手续费为甲方设备不含税销售额的3%,不考虑其他涉税项目,则:

  甲方:应纳增值税=117/(1+17%)×17%=1.7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 (万元)

  (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117-17-75-3-1.7)×33%

  =6.669

  乙方:应纳增值税=117/(1+4%)×4%=4.5(万元)

  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0.465(万元)

  (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165)×33% =0.787(万元)

  丙方: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流转过程中各方综合税收成本为31.271万元。

  (17+1.7+6.669)+(4.5+0.15+0.465+0.787) =25.369+5.902 =31.271(万元)

  现在假定:电信局丙与经营部乙签订委托代购协议,以代购模式完成上述交易,电信局设备购买款一分为二,其中3万元以代购手续费的名义付给乙,余款114万通过乙方以货款名义支付给甲,各方凭票结算。其他条件不变,则:

  甲方:应纳增值税=114/91+17%)×17%=16.56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4-16.564-75-1.656)×33% =6.857(万元)

  乙方: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1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015)×33%=0.937(万元)

  丙方: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流转过程中的综合税收成本为26.179万元。

  (16.564+1.656+6.857)+(0.15+0.015+0.937)=25.077+1.102=26.179(万元)

  可见,以“代购”模式取代“代销”模式可节税5.092万元。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假定:甲、乙之间系利益共同体(如乙系甲股权控制企业或管理控制企业),则可通过提高乙方代购手续费的提取比例,适度削减甲方销售毛利,获取流转税节税收益。如关联乙企处在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则还可兼获所得税节税收益。

  (五)节税方法应用的限制与限定因素

  “方法一” 限制因素:

  代购模式的节税意义必须为有关商事主体特别是购货主体所认同和接受,非合作不能共赢。

  “方法二” 限定因素:

  1、“视同买断”方式的节税收益只有在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体现。

  2、节税额如何在双方之间分配涉及分配方式和一致利益最大化等因素,操作过程相对复杂,其是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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