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6]88号 2006-04-2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增值税管理方式。2005年,省局根据该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并考虑当年变动因素,将其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6%。但是,由于为疏导日益突出的电价矛盾,我省实施了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相对提高较大,致使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进项税额增大,增值税税负降低,与预征率相比有较大差距,形成一定超缴税款。截止2005年底,该公司期末未交增值税税款为-24138万元。为此,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份起,将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为2%,待其超缴增值税税款抵交完毕后,再根据该公司实际税负水平另行调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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