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6]8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0
摘要: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增值税管理方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6]88号      2006-04-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增值税管理方式。2005年,省局根据该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并考虑当年变动因素,将其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6%。但是,由于为疏导日益突出的电价矛盾,我省实施了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相对提高较大,致使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进项税额增大,增值税税负降低,与预征率相比有较大差距,形成一定超缴税款。截止2005年底,该公司期末未交增值税税款为-24138万元。为此,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份起,将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为2%,待其超缴增值税税款抵交完毕后,再根据该公司实际税负水平另行调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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