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6]8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0
摘要: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增值税管理方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6]88号      2006-04-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增值税管理方式。2005年,省局根据该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并考虑当年变动因素,将其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6%。但是,由于为疏导日益突出的电价矛盾,我省实施了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相对提高较大,致使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进项税额增大,增值税税负降低,与预征率相比有较大差距,形成一定超缴税款。截止2005年底,该公司期末未交增值税税款为-24138万元。为此,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份起,将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为2%,待其超缴增值税税款抵交完毕后,再根据该公司实际税负水平另行调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4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