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民营企业及转手出租房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02]第16号 2002-04-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及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民营企业税收管理,摸清转手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税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民营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转手出租房屋房产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查内容 (一)对集贸市场的调查内容 1、拥有集贸市场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情况(指构成房屋的集贸市场,未构成房屋的露天集贸市场,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2、集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欠税的原因。 (二)对民营业企业的调查内容 1、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以下简称民营大户)以年销售(营业)收入为标准,沈阳、大连前20户,其他市前10户的经营状况; 2、民营大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情况; 3、民营大户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欠税的原因。 (三)对转手出租房屋的调查内容 1、 房产经营公司经租给单位的经营用房的转租情况; 2、 房产经营公司经租给个人的公有住房的转租情况; 3、 其他单位和个人承租的房屋的转租情况。 二、 主要方法 (一)以征收局为主,由各征收局按照省局的要求,对各类集贸市场、民营企业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转手出租房屋房产税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并填写《集贸市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及《转租房屋房产税征收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三)。 (二)各市局应对本市主要集贸市场、民营企业及转手出租房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专项调查情况进行认真的复查。 (三)省局将根据工作的需要适当进行抽查。 三、具体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调查工作,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详细调查各类集贸市场、民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转手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缴纳情况,做到户数查全、内容查到,确保此次专项调查没有死角。 (二)各市局要对本地区规模较大或欠税较为严重的集贸市场、民营企业及转租房屋的纳税人进行认真的复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三)各市要根据调查情况,撰写集贸市场、民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专项调查报告,报告中要阐述全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总体缴纳情况,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欠税的原因,改进意见和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的措施。撰写转手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情况专项调查报告,报告中要阐述调查的总体情况,包括全市转手出租房屋房产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转租房屋的主要形式,2001年房产税的征收情况等,并针对转租房屋的征税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各市应于7月31日前,将三个专项调查报告及《集贸市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统计表》及《转租房屋房产税征收情况调查汇总表》书面上报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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