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9]638号 1999-12-0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工作中,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时,应使用本通知书。 2、本通知书由税务机关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检查人并由收件人填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时,一般应提前3天向被查纳税人发出本通知书。 4、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2、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3、《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使用规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8日 附件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 )地税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向我局提供有关的纳税资料(详见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提供资料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资料内容: 年 月 日 附件三 《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使用规范 1、使用范围 (1)税务机关在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中,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帐簿、记帐凭证、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可以使用本通知书。 (2)税务机关在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中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各种文件、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时,可以使用本通知书。 (3)向纳税人下达本通知时,应符合税务机关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 2、填写要求 (1)本通知一式两份,由税务机关填制,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一份送达纳税人。 (2)本通知书中台头“____________:”的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名称;在年月日处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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