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355号 1998-08-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单位必须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 二、在推广税控加油机之前,各单位必须对所辖范围内的加油站进行调查摸底,一方面掌握税源,一方面向加油站宣传解释税控加油机。 三、税控加油机的推广工作由市局统一部署。 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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